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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臺灣綠工藝品牌授權

      

一、廠商依「臺灣綠工藝」品牌徵件簡章所報之作品,如經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審定入選,須遵守本權利義務之內容。

二、行銷推廣

(一)配合本中心相關行銷推廣措施。

(二)本中心有權對入選作品進行行銷推廣,廠商應就入選作品無償提供本中心相關資料如作品說明、作品照片、影片檔案等,並同意本中心對於所提資料或相關成果,有節錄、發表、媒體刊載、展覽、使用於宣傳推廣等權利,並有權因應宣傳推廣需求進行資料內容修改調整。另廠商應保證交付之相關著作,無侵害第三人權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概由廠商自行負責,如使本中心受直接或間接損害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三、臺灣綠工藝品牌識別標誌使用權利

(一)入選作品之廠商就該入選作品獲本識別標誌使用權利。

(二)使用本識別標誌時,應依本識別標誌標準圖樣及規格製作,使用時不得變形、傾斜、文字排列變換、加註字樣、改變顏色、添加效果等,但得依比例放大或縮小。

(三)得以下列方式使用本識別標誌:

1、以貼紙、標籤、直接印刷或其他方式載附於入選作品。

2、使用於以入選作品為主體之宣傳品。其他報經本中心同意之使用方式。

(四)除入選作品外,廠商不得使用或模仿本識別標誌於任何未通過本中心審定入選之其他作品做為宣傳廣告及促銷活動。

(五)廠商不得將本識別標誌使用權利再授權或轉讓予第三人或使用於非入選作品及其他未經授權之使用範圍。

(六)廠商停止營業、解散、歇業或經主管機關依法註銷登記時,本識別標誌使用權利亦隨同停止。

四、作品責任

(一)入選作品如涉仿冒、抄襲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事,或因任何瑕疵致與消費者或第三人產生爭議時,有關和解、訴訟之損失或賠償,及其他法律上應負之責任,概由廠商自行承擔,與本中心無涉。

(二)本中心對於廠商之營業行為並未因本權利義務產生任何指揮、監督權限,故廠商或其受僱人對外一切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應自行負擔全部之法律責任,概與本中心無涉。

五、追蹤管理

(一)廠商應配合本中心進行入選作品推廣效益之追蹤管理。

(二)廠商應確保入選作品之品質,本中心得視需求不定期對入選作品進行查核,廠商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包含至作品製作地點確認作品是否於臺灣生產製造、作品製作過程確認,或請廠商提供作品確認作品品質、規格、樣式等。如不配合查核,或查核後有任何瑕疵、不當,本中心得撤銷作品入選資格。

(三)入選作品如停產或停售,廠商應主動告知本中心。

六、退場機制

如涉以下事項,本中心得撤銷入選作品入選資格並收回臺灣綠工藝品牌識別標誌使用權利:

(一)將本識別標誌使用於入選作品以外之作品。

(二)入選作品及其重製品與原報名資料不符,擅自變更作品材質、設計、製程、花樣顏色、尺寸規格等足以認定與原報名資料有顯著差異時。

(三)入選作品已非於臺灣生產製造。

(四)入選作品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之情事。

(五)私自轉讓識別標誌之使用授權。

(六)其他違反本權利義務或經本中心認定有重大瑕疵之情事。

七、臺灣綠工藝品牌識別標誌標準圖樣及規格

八、其他

(一)本中心保留補充、修改、暫停、終止或解釋本權利義務各項內容之權利,得隨時修訂公告之,不另行通知。

(二)如因本權利義務有關事項發生爭議而涉訟時,以本中心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